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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监部门获悉,6月11日起,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正式启用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12331,负责受理社会各界有关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投诉举报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承办单位自收到投诉举报机构上报、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应自收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机构,反馈投诉举报人。试行办法规定,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机构延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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