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洛雪的秋天 于 2013-8-17 22:15 编辑
近日,安徽桐城市人民法院对汪某某等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庭审理,分别对三人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的判决,同时对三人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6万元、5万元。 汪某某及其长子、次子在桐城市大关镇经营超市、酒店等多家企业,2005年1月至于2009年1月,汪某某在其经营超市期间,以其长子、次子经营企业需要资金为由,许诺以1分、8厘不等的高额利息,以借新债还旧债的方法先后向221人吸收存款580余万元。2009年1月,汪某某将自己所经手吸收的存款进行清理,在长子和次子之间进行分摊,其中交给长子其经手的113人存款280余万元,交给次子其经手的71人存款180余万元。其两个儿子明知父亲交给自己的钱是向公众吸收的存款,不仅不急于归还,还将此款用于自己企业的经营及日常周转,并对父亲转给自己的存款分别予以转据或加盖自己企业的印章或签名予以认可。 2010年9月,汪某某的两个儿子因无法兑付多人的存款,突然分别将自己经营的企业停业并外出,不知所踪。期间,汪某某父子仅兑付了存款人本金约62万元,利息4万余元。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果断对汪某某进行布控,并将汪某某的两个儿子上网追逃。当年底,汪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在合肥警方的配合下,潜逃在外的长子也被抓获,次年7月,次子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至此,三名犯罪嫌疑人一一归案。 因此案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公、检、法三部门都始终贯彻“将打击惩治犯罪与保稳定、促和谐结合起来”的理念,尽最大努力减少群众的经济损失,大多数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亲属签订了退还存款协议,消除了此案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