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见习记者/靳延明 记者/吴少敏)昨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进校园先交协议书 一个月前,来自潮州的李军收到录取通知书,发现一同寄来的还有《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共列举了5种由学生承担责任的情况,其中第5项协议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这位大一新生很反感:“这个就相当于学校给你提供吃、住的场所,但不顾你是否健康成长。我们在学校出事了,学校难道没有一点责任?”在14日和昨日开学报到的两天里,5000多名新生同时把这份由学生与家长签订好的协议书交给校方。 条款引起学生热议 不久前,在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一名男生因求爱不成而在宿舍里刀捅女生。为此,协议书引起了新生的议论。一名新生说,“我觉得怪怪的,觉得学校缺乏人文关怀,只会用冷冰冰的协议来推卸责任。”一名新生家长对这项规定表示不满,他说,自己把孩子送到这里,是希望学校有个安全的环境,让家长放心,放手让孩子成长,“如果孩子在学校出事了,我们第一反应会找学校要说法,毕竟我们信任这个学校,才将孩子送到这里。” 不过,也有学生表示理解,因为大学生自杀和自伤可以由很多因素造成,例如感情问题、家庭问题、人际问题等,这些因素不一定全是学校造成的。大学生过了18周岁就成年了,有对自己负责的义务。大部分学校会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但有些同学有自闭倾向,不愿咨询。这些同学如果有自杀、自伤行为,就应该自己负责。 校方称签协议早存在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校方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协议的意义类似“温馨提示”,是对学生的文明约定,目的是告知新生在宿舍需要注意的事项,从而实现要求自律的目的。例如,学生不遵守宿舍纪律,攀爬阳台而掉到楼下了受伤,那就要自负责任了。 该负责人表示,这份协议书的条款存在多年了,并非针对不久前发生的“情伤事件”。事实上,没有这样一份协议书,学生违反了纪律,也会受到相应处罚,而学校要负起的责任,也不会因为这份协议书随意地推卸。 此类条款是无效的 “关乎生命的事情,怎么能拿来协议?”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告诉记者,这样的条款并非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一家独有,很多高校都存在类似的“自杀免责”条款,而实际上此类条款是无效的。 熊丙奇建议说,如果真从学生健康出发,大学首要考虑的不是万一出现伤害事故怎样免责,而应从完善学校的管理,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着手。“签订协议书被认为是一种安全教育方式,可见学校对学生教育的方式多么简单、粗暴,这与家长不给孩子讲道理、循循善诱,就让孩子签订不犯错误协议书,有何差别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