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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句“政府有义务让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买得起房子”,没想到能成为辩论的论题,并由此上升到素质的高度,这是我万万没有想到的。为了不让我的观点和辩论成为口水的牺牲品,我特地再发一个专题贴,说明我的道理,同时希望各路大侠理性发言,共同提高。谢谢!!
“政府有义务让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买得起房子”,其实是一个浅显的道理,甚至于浅显到跟“1+1=?”一样。有时候事情就是这样,越浅显的道理一旦被深奥了,往往就是对自己也会产生质疑,1+1=2,其实是个很简单的结论,但为什么等于2?为什么不等于3?不等于4?估计谁也不会答得上来。
其实,“政府有义务让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买得起房子”这句活无论是浅显也好,还是深奥也好,但有法律和法理上的支持。
这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基本法,公民的基本权利里就很明确的诠释了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并且有平等获得劳动岗位和劳动报酬的权利,并且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大家可以自己去看看。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是平等,不是平均,平等与平均是两个词语,代表了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法理上讲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名词。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所以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和生活资料的权利;公民有劳动的义务,也就是讲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要靠自己的双手为社会和自己创造财富,不能不劳而获,国家不养懒汉。
这里还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政府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公民的权利相对应的就是政府的义务和职责。公民既然有这种权利,政府就有义务给公民创造条件,尽可能满足公民合法的权利,为此政府就需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政策来解决诸多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最大化的保护绝大对数公民的基本权利。
“衣食住行”是保证公民生存的最重要的因素,我们今天说的议题主要是住,所以我们只讲住。
住,意即住房,当然载体本身也不一定就是房子,也可能包括窑洞、蒙古包等等,我们暂且抛开窑洞、蒙古包不说。公民获得住房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自建房。有自建条件的,对待这些公民,政府有义务让他们拥有自建的资金,当然,这些自建的资金也是他们通过劳动获得的,政府有义务给他们提供劳动岗位。没有哪个人会说自建房就不要资金,材料的购买,包括宅基地也需要购买,人工费要支付,如果他们没有这些资金,谈何自建?
2,商品房。住房推向市场是政府行为,政府也从中获得很多的利益,如果政府没有足够的举措保证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买得起住房,那越建越多的住房卖给谁呢?难道都卖给那些贪官的吗?这里又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也就是政府的作为问题,怎样才能让老百姓买得起住房?怎样才能保证他们的收入?怎样才能保证房价增长要跟收入增长相匹配?怎样才能保证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目前其实社会面临的就是这些问题。
3,经适房、廉价房、动迁房。这些房子的出现其实就是政府在实现自己的义务,就是保证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买得起房子行政举措。
4,廉租房。廉租房针对的是能力有限,收入的确很难提高的公民提供的社会福利,同时也是对“政府有义务让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买得起房子”最好的补充。
5,救助房。对失去劳动能力,年老,疾病等不能通过劳动来获得报酬的公民,他们有获得救助的权利,没有住房的,政府有义务帮助他们获得住房。当然,有劳动能力的懒汉除外,不过懒汉如果哪一天失去了劳动能力,年老了,有病了,也自动获得被救助的权利。这种救助也是对政府义务的补充。
综上所述,让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获得合适的职业,得到合理的报酬,有足够的资金买得起房子,让每一个公民能住得上房子,是政府的义务。打造一个宽松的就业环境,满足劳动者的诉求,更是每届政府的职责。
有人搬出茅砖家2008年的言论,但从他的言论中我丝毫没看出他的论调跟我相饽,他很鲜明的指出,政府有义务让每个人有房子住,但没义务满足每个公民对房子的占有欲,因为欲望是无尽的,房叔、房姐的出现,就是这种占有欲的体现。
他对廉租房和经适房的论调,我是不赞成的,或许他是从市场经济方面来考虑的。如果这些人买不起房子又住不上房子,这个矛盾怎么解决?难道让他们都到路边去搭棚子?所以讲砖家的论调我们还是要有选择的吸收。
面对大开发带来的诸多的社会问题,我们政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有协调处理各种矛盾的义务。
我们无法想象一个不作为的政府,一个不为民做主的政府,一个不关注民生,推卸责任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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