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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情感缺陷,天生难处。在林森浩看来,药与(药)毒只是剂量的差异,这个愚人节玩笑开大了。
个案好究,群案难断。再把眼光看远点,是谁制造了我国"雾霾"天气? 它可是在漫杀几代生命! 你投诉得了吗?你敢投诉吗?
深度剖析复旦大学投毒案,不能仅仅限于一般意识上的逻辑关系。
势必要用【泛心理学】的范畴进行观察。
在同学堆儿里,黄洋比较【阳光】,善于表达,还是西藏支教志愿者领队。
林森浩则比较沉默寡言。
二人之间并无过节,仅仅是关系不够铁。
但正如林森浩自己所言:他与黄洋就属于那种永远无法成为好朋友的两个类型。
这个定义可以反映出什么呢?
它可以反映出当林森浩自己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内心深处势必会产生这样的本能------不喜欢对方!
这种本能意识决定的现象会发生在任何两个人身上。不同的是,有的人擅于处事,能积极有效的避开由此带来的消极情感。
而有的人,如林森浩,如他自己所言【太直】,本能的来,本能的去,一切都是本能的进行,不会理性的思考与处理。
黄洋很【阳光】,但是这份阳光是否夹带【自负】与【清高】呢?
阳光的人未必自负、清高。但自负与清高的人一定呈现的状态很阳光。
林森浩的同学认为:生活中,黄洋性格骄傲,说话有时带刺,可能刺伤过林森浩的自尊。两人还在QQ里互相攻击。
尽管黄洋离世了。但在他内心,一定也会存在一个与林森浩相互关系的定义。这个定义应该基本与林森浩的定义相同。
原本这都无所谓的,无论双方性格多么两端,也无法延伸到投毒事情的发生。
但既然发生了,就一定有一道【情感暗流】,与最后的着力点!
表面上林森浩与黄洋处于一种普通的、一般的同学室友关系。但谁也无法逃避本能意识的操控----【情感的隔阂】!
这个情感的隔阂的确如林森浩所讲:双方没有特别深的矛盾,但内心深处相互的排斥是很强烈的。
这种情感隔阂越是强烈,表面的反映反倒越是平淡!
这些意识性的产物语言很难具体的表达出来,在视频中你也可以看到对记者的一些提问,林森浩总是想表达的更加具体。
所以我愿意相信:【有些矛盾是与生俱来的,你看不到原因,但你却完全可以感觉的到】!
在视频中,林森浩有这样一段陈述:当时他在打游戏,同学付令元站在他旁边,这时黄洋从外边回来,拍着付令元的肩膀说4月一号快到了,要不要整个人。
林森浩特别强调了:黄洋拍付令元肩膀拍的很用力,一副很得意的样子,自己看着很不顺眼!
【林森浩并没有认为黄洋针对的就是自己,就是看着黄洋的状态不顺眼】---【天性因素决定的情感隔阂】
结合林森浩的这个陈述,我是完全能够理解基于他们之间的关系,黄洋的这个举动意味着什么!甚至可以感觉到当时黄洋的神情!
事实上,结合黄洋的性格与黄洋在二人关系之间的表现,排除刻意为之的因素,黄洋也是另一种性格的【直】。
至少我是这样认为的:性格两端的林森浩与黄洋,天性因素决定了他们情感上的互相排斥。这种情形只是存在于他们的意识之中。生活中的行为会潜在的受这种意识的影响,所以基于同学室友关系不会有进一步的发展。但两个人都没有理性的对待这种先天的情感排斥,都是本能的一直自我。
所以事实上,他们双方总是有意无意的受情感隔阂的潜意识操纵去伤害对方!
对于黄洋的性格,由此带来的不悦或许会在紧接着的其他活动中消失。
而对于沉默寡言的林森浩,这些不悦一直在无法抑制的积攒、、、。
正如林森浩所讲:他根本没有打算毒死黄洋。
至少我是相信这一点的。
因为作为一个将近30岁的高材生,结合个人的能力及前途,甚至包括并不富裕的亲人的期盼,故意杀死一个人意味着什么?
杀人的手段有很多,如果想最大程度的排除自己的嫌疑,想当然应该在尽量远离学校的地方。而投毒呢?不管对方死还是不死,只要一调查,就像黄洋死后自然调查到林森浩头上一样,不可避免,又如何脱身呢?
孤注一掷?不计后果?那还不如一刀来的痛快!然后投案自首没准还能判个无期。
又正如林森浩所讲:只是想开玩笑。
我不相信这个开玩笑的理由,并不是普遍认为的【人命可以拿来开玩笑吗】。
而是缘于一个无法看到的双方的【情感暗流】导致的起因。
林森浩无法用词汇概括,只能说开玩笑。
【对于所有人的质问,在没有可以与杀人相对应的冤仇存在,并且案发愚人节,而林森浩无法用语言表达意识上的一些感觉【情感隔阂】,只能无奈的说开玩笑】
他说不出具体的矛盾可以跟黄洋的死亡去对接。
又正如记者的提问,还有全社会的提问,也确实没有什么冤仇符合要人命的条件。
那还能是什么呢?
至少我不得不认为:天性因素决定的【情感隔阂】下的林森浩又一次在黄洋的【情感暗流】面前燃气怒火,而黄洋无意中亲自为林森浩提供了条件【四月一号】。
气愤的林森浩决定让愚人节想整人的黄洋【好看】。
如果林森浩想杀死黄洋,无须在愚人节。
在愚人节搞黄洋,
一、是受黄洋愚人节要整人的提醒。
二、希望借此让黄洋【好看】。
这两点都符合林森浩在愚人节投毒的一般心理逻辑。
如果林森浩可以预见愚人节的投毒会致死黄洋,那么选在愚人节投毒就没有意义了。
林森浩应该不会傻到,愚人节投毒就算致死,也可以以开玩笑的理由为自己开脱?
有哪家法律会认为愚人节搞死人可以轻判的?
检方说:以林森浩的专业水平,对N-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十分明确,藉此认为林森浩属于故意杀人。
逻辑上这个质疑可以成立。
但有些事物的建立,不能靠逻辑单一的完成。
比如,没有去过九寨沟的人听说九寨沟美如仙境。但只要他不去亲身体会,那种感觉永远是抽象的。
拿这个做比喻似乎过于牵强。
但林森浩尽管知道N-二甲亚硝胺的毒性,【但他没有验证过】。
他当然知道危险性,但他【更需要】用这个【最容易得到的毒品】让黄洋【好看】。
如果林森浩明确知道黄洋一定会死,林森浩一定不会去做,因为如果决定要一个人的命,可选择的手段太多,而选择在寝室显然太弱智。
在视频中,林森浩对自己的总结还是比较贴切的:太直,很少为对方考虑!太少考虑后果!-------这些何尝不是黄洋的过失呢?
当然,本文章观点上的一些逻辑思维有违法律法规原则。
仅仅是希望在探讨这样的案例上,社会能够更加关注更微观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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