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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0 07: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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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风工作最初称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后来称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从党的十六大以后改称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不正之风是指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的带有普遍性、多发性的不良行政行为或服务行为。上述概念的基本含义是:不正之风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之风侵害的客体是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等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权益;不正之风是带有普遍性、严重性的不良风气,是成了风的消极腐败现象。
不正之风的表现形式和危害:不正之风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本单位、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从单位来讲,突出表现为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从个人来讲,突出表现为吃、拿、卡、要、报。二是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突出表现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三是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作风问题,突出表现为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
不正之风的实质是滥用职权,以权、以职、以业谋私,它与党的宗旨和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背道而驰,与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根本职责格格不入,与社会公仆的职业道德大相径庭,更是对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亵渎,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损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阻碍经济健康发展,腐蚀干部职工队伍,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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