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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本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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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张本龙 于 2016-10-2 09:25 编辑
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根据条例,向他人出售、披露所获取信息的,将被会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该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出售个人隐私最高被罚款50万元
条例的出台,其中最大亮点是保护公民隐私,严禁个人信息的外泄。今后出售个人隐私的不仅会被没收违法所得,还将面临巨额罚款。
条例规定,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信息的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披露、出售所采集的信息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他人。
违者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小区绑定电信运营商
在不少地方,开发商、物业垄断小区电信运营商、广播电视网的情况屡见不鲜。业主不能按自己的需求选择网络,苦不堪言投诉无门,今后,这些行为都将被禁止。
条例规定,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对公众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者,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这些经营者不得与建筑物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订立排他性、垄断性协议。
三、省政府应推进建立电子政务共享平台
随着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电子政务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但是由于各级政府与部门因缺少共享平台,导致信息无法共享,造成多种不便。条例对此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平台,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交换标准、接口规范、共享目录,完善交换共享体系,整合政务信息资源,实现政务信息化系统的网络公平接入和互联互通。
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地理、人口、法人、经济、信用等基础性数据库,以及工商、税务、文化、教育、医疗、社会保障、质监等业务数据库。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准确、完整地向交换平台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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