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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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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汪友生,是双港镇枫树小学教师,身份证号码342822196410171814,出生年月是1964年10月,而我的最早档案《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报考登记表》(志愿表)上面填写的是1963年9月。
组通字【2006】41号第一条明确规定:“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这句话的前提是“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请注意这个“档案记载”不是指最早的一次记录,而是指干部的后期一贯的、长期的档案记载,是审核的主体,又没有用“户籍登记”比对,哪来的不一致?再请琢磨一下“和”的意思,它在这句话中表达的意思是:干部档案中最先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和户籍档案中最先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都是依据,要走“档案”和“户籍”两条线,是两条腿走路。而这次对干部出生日期调查审核,只以干部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作为依据,舍弃户籍档案中最先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只走一条线,独腿孤行,显然是误读文件,犯了一个原则性的错误。”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第一项3(2)中明确回答:“‘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是指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如果错误的把这句话理解为走一条线,那就应该舍弃“干部档案”,把“户籍登记”作为唯一依据,因为谁都知道一个人的出生时间比学习和工作时间早,“户籍登记”也肯定比“干部档案”形成的时间早。
关键词:档案记载 户籍登记 依据 核实结果 认定
这次对干部出生年月的调查核实,审核的主体是“档案记载”,变成了审核第一次记录,又缺少“户籍登记”,“调查核实”的过程简单不完整,“干部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直接指向核实结果,是“一锤子定音”,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政策文件规定,势必产生错误的结果:很多造假(中招年龄改小)的没有被发现,还要继续得利;许多年龄写错的被当作真的,年龄写小的得利,年龄写大的提前退休,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形成这种错误结果是审核工作犯下的第二个错误。(因为政策文件的正确性不容置否。)
那么,问题产生的根源是什么呢?就是缺少了最重要的依据——户籍资料。没有户籍资料,就不具备调查核实的条件;没有户籍资料,就没有完整的调查核实过程;没有户籍资料,就会让造假者继续得利;没有户籍资料,就会让年龄错写小的得利;没有户籍资料,就会让年龄错写大的提前退休,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公安部是联合发文的三大部门之一,“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户籍与居民身份证的登记、核对和管理工作”,提供最先最早的户籍资料,保证干部出生日期调查审核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
“谁主张谁举证”,谁认定我的出生年月是1963年10月,谁就应该拿出确凿的证据,这才是公平公正。《组工通讯》2015年第10期上,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的第一项第2条明确回答:“执行干部出生年月管理政策的总体要求是‘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所以,我认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干部后期所填的出生年月是假的、错的,就不能改,改了就会犯下错误。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第一项3(4)中明确回答:一切材料都只是依据,“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才能)对干部的出生日期作出认定”。敬请组织和领导在做最后认定时考虑我的看法。
相信组织,相信领导,我的出生年月问题一定会得到公正的解决。
陈述人:汪友生
2022年3月9日
题外话:
如果不“求真务实”,抛弃一切依据,“将错就错”,认为仅有的一次错误登记“1963.9”就是我的出生年月,那是“新世纪的‘指鹿为马’”。
如果最后认定还是“假的被真”、“真的被假”,那将是社会的悲哀,以后谁还相信组织、相信领导,法律诉求的多了,社会还能和谐吗?
以上只是我的个人认识,有不妥的地方,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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