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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人走债消”,丈夫生前未收回的货款,死后妻子能否要回?3月25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孔城人民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债权人病逝其继承人主张债权的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丈夫丁某与被告吴某是朋友关系,两人一直有业务合作。被告承包工程,丁某向其供应水泥,经双方结算,吴某应支付丁某货款106400元。后丁某因病去世,其妻子高某多次向吴某追讨该笔货款未果,遂诉至桐城法院。
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双方了解情况,查明原告高某系债权人丁某的合法继承人,丁某与被告吴某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作为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清偿。查明事实后,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法官对吴某进行释法析理:“你和丁某之前是朋友关系,丁某意外去世,家人本就悲痛难当,他的妻子维持一个家庭不容易,这笔货款你若不给,良心如何过得去?”法官说理透彻,以情动人,唤起了吴某的良知,他同意调解处理此事。法官趁热打铁,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纠纷得以妥善化解。(蔡青)
来源:桐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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