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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桐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两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被告在收到调解书的当日就向原告足额支付了赔偿款,实现案结事了。
牛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梅某一骑行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梅某一和电动二轮车乘坐人梅某二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梅某一、梅某二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梅某一、梅某二要求牛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因事故发生时牛某系酒后驾驶,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承担理赔责任,经多次协商未果后梅某一、梅某二将机动车驾驶人牛某、机动车所有人牛某某、机动车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8万余元。
承办法官在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各方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取得了联系,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诉请的金额畸高且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而原告方不愿意让步,坚持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诉求金额。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因牛某系饮酒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各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决定先开庭审理案件,再结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组织双方庭后调解。案件开庭后,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晰,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牛某向梅某一、梅某二支付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万元,梅某一、梅某二主动撤回了对牛乙及保险公司的起诉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考虑到梅某一、梅某二年纪较大、牛某又不在本地,承办法官组织各方的诉讼代理人在线上签署了调解协议。在签署调解协议的当天法院就向各方当事人出具了调解书,牛某在收到调解书的当天就将赔偿款足额支付给了原告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至此,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确认牛某支付了赔偿款后,承办法官对牛某进行了教育引导,牛某也深刻反思自己饮酒后驾车行为的不当性,并保证以后尽量不饮酒,饮酒后绝不开车。该案件的实质性化解,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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