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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桐城市人民法院联合市总商会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两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缓解了被告的资金压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年12月份,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两原告安徽某劳务公司签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由两原告公司各提供205挖掘机一台,并配备操作、维护人员,运输工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原告承担。原告负责操作设备、负责设备的作业、维护保养和看管及产生的费用。合同签订后,两原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工程施工至2022年下半年结束,被告也支付了部分挖掘机施工工程款,但仍下欠工程款项一直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调解员在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也是多年合作关系,本着“调解优先,助商解纷”的调解原则,从双方合作的初心和解决纠纷的目的出发开展调解工作。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协调,说明利害关系,最终被告与两原告签署调解协议,约定将所欠剩余款项于2024年7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并向桐城法院发起司法确认。
两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体现了矛盾纠纷前端化解。今后,该院将继续秉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积极发挥诉前调解、多元解纷机制的优势,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
(笪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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